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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贩卖人口为何屡禁不绝?

云币网官网 2022年10月22日 09:17 59 Connor

作者丨 [美]任思梅

本文经授权摘编自《清末民国人口贩卖与家庭生活》

联合国对人口买卖的定义是,以剥削为目的,通过武力威胁、强制、略诱、欺骗或操控弱势地位者,来招募、运输、窝藏或获取人口,这个定义来自2000年《人口贩运议定书》(2000 Trafficking Protocol)。

早在国际社会勉力拟定相关禁令和控诉框架之前,买卖人口就已经在中国深深地扎下了根。与近来这个定义所容纳的内容相比,19世纪末20世纪初,对被卖者的“剥削”(exploitation)有更细微的差别,和更多向度。要理解买卖人口在中国的长期存在,需要向国内看,不仅要考察乡村的情况,而且要深入探究家庭领域。

本书讨论的人贩子利用了邻居、情人、朋友以及家庭的不幸,为了促成交易、保证收益,他们还突破自己的交际网,拓展了更多人脉。他们的成功不仅依靠武力威胁和欺诈手段,也有赖于这样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观念:政府已经判定买卖人口有罪,但卖掉一个人从社会层面来看依然是合情合理的举动。

电影《变脸》中的人口买卖

大多数西方国家只宣布过一次要废除奴隶制。从另一方面来看,禁止买卖人口往往都需要定期的立法维护。中国历史上与奴隶制的斗争,遵循现代奴隶制和人口买卖的模式,需要反复做出废奴努力。皇帝消灭奴隶制的举措,更接近于大赦,而非永久性的社会变革。人口买卖、交易型家庭与家庭中多种多样身份地位之间关系紧密,这导致清除人口交易对清代法学家来说,成了一个不断复现的两难困境。

从表面上看,1910年禁令似乎很果决。一次彻底的改革倡议,伴随着接踵而至的革命,这意味着民国政府不会再出于对前任统治者的忠诚而保留这些法条。一套全新的法典取代了自相矛盾的附例,而附例曾令晚清法学家薛允升及弟子沈家本大为头疼。不过,跟禁令一起颁布的法规存在漏洞,同意交易型的中国家庭能够继续运作。

这种持续的放任与戏剧性的结构变化同时发生,导致了中国社会买卖人口的扩大。

对晚清华北的许多家庭来说,自然灾害、叛乱以及性别比例失衡已经给家庭生活带来了压力。民国初期,家庭又面临城市化、商业机会多元化、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社会流动以及战乱频仍的局面。跟民国政府一起到来的还有公民意识、平等与独立的理念。一些家庭面对这些压力依然奋力维系儒家家庭,但也有其他一些家庭——带着不同程度的勉强或热情——摒弃了传统道德的伪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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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交易型家庭长期存在,从前,一些危害深植于这种家庭模式的内部,而家长制所要求的职责以及来自紧密联系的社群的监督都限制了这些危害。民国时期的剧变撕掉了这些保护层,这种社会的不稳定性为野心勃勃的掮客们在现有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创造了一个完美的环境。

在现代化的社会变革当中,中国家庭持续地需要生殖劳动、性劳动与家政劳动,而相互竞争的介绍人则设法通过卖人来满足这些需求。在清代曾求助于当地担保人的家庭,现在依靠的则是更掠夺成性的中介。民国时期,卖人的潜在目的地数量激增,女性落实就业的形式多种多样、蓬勃发展,这也制造了从前难以得逞的欺骗手段。现代性的破坏力令买卖人口活动激增。适度的介绍费变得不合法,良善的中间人不再有动力偶尔给人做介绍,谋取钱财的介绍人便抬高了费用和可以获取的利润。“做媒为生”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在中国历史上,人口交易帮助组建了一个个家庭,但到了民国时期,人口交易转变成了人口买卖。从前可以容忍的行为现在变成了犯罪,这重新定义了罪犯的类别,同时也创造出一个充满活力的新非法市场。

在形成基本的家庭关系(比如婚姻和收养),以及建立家庭和生殖奴役的纽带的过程中,金钱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禁令颁布之后,贩卖人口的正当性来源于此。反过来,现金交易也被传统的社会等级制所强化,这使得买卖人口造成的结果在家庭乃至妓院中看起来似乎变得“有道理”,因为孝顺自我牺牲的良性循环能够让一个女儿被卖淫牢牢地束缚住,就像束缚在债务上一样。尽管人口交易不合法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富裕家庭中购买婢女或小妾并不会令人感到惊讶。后来的几十年间,报纸、杂志和法院的布告一直告诫这样的家庭“还婢女自由”。司法档案显示,买家最不可能因涉足人口市场而遭到谴责,他们对人力的需求令交易正常进行。

中国家庭中有各种各样的人,其中当然包括那些一出生就自然而然加入这个家庭的人,那些通过婚姻迈进家门的人,以及那些通过收养成为家庭一分子的人。但家庭(household)要比家(family)更大,家庭人口也由买来的、订立契约的、换来的或雇来的家庭成员组成。

华北交易型家庭的成员还包括:侍奉女主人的婢女,她们经常充当坏脾气和家庭纠纷的牺牲品;辛苦工作的童养媳,她们怀抱着有一天或许可以成亲的期盼或恐惧;做好了可能会被卖掉的准备,或者梦想可以取代大房的小妾;甚至还有跟乞讨的戏团一起在街头表演的小孩子。

抛开禁令,民国时人们为了钱在家庭之间流动的行为,是为社会所接受的,根据情况不同,也会被视作必要的罪恶或合情合理地解决家庭需求的方式。对许多人来说,人口交易在家庭中建立起了等级制,还确保了家庭香火的传承,这对维系儒家规范来说很必要。中国儒家家庭看起来相当正统,依靠的却是交易型家庭的隐秘机制。这一时期的大多数华北家庭都曾涉足人口交易,不管是以直接还是间接的方式。尽管清末的司法体系彻底禁止了人口交易,在每一个街巷还是可以找到忙碌着的掮客——有时他们甚至会抢同一个家庭的生意。

中国经验引导我主张一种分析视角的转换,在这种转换下,奴役被认为是一个过程而非一种状态。这种分析路径让我们理解剥削,无论我们何时何地在历史档案中发现了剥削,而不会驱使我们试图量化奴役、束缚或胁迫的程度,也不会迫使我们根据档案中的某个时刻,就推断出完整的暴力史,甚至揣测其未来。

另外,中国人口买卖中涉及种类纷繁的身份,这使我们无法回答量化的问题。将买卖人口视为一种过程,跟奴役的过程类似,并且有时伴随着奴役,可以让涉足买卖人口的个体同时拥有不止一个身份,而且也不会模糊我们对在这些交易中发挥作用的等级体系的看法。

在民国时期的北京,家庭包身工的性质发生了改变,一个仆人可以跟一个家庭捆绑在一起,同时也协助——并可能通过——把另一个仆人、婢女或小女儿赶出这个家庭而获利。在清代,一场这样的密谋可能会被直接判处为盗窃。随着奴隶这个类别从法典中删除,法学家和警察不得不评估交易是否违法,是应该根据民国的新刑法来定罪和惩处,还是应该算作纠纷,符合最近发布的“民事”法条中的抽象类别。然而,中国直到1928年才颁布了民法典。

这是一个难解之谜。如果此类纠纷在本质上属于民事,那前朝法典中的哪些部分依然适用?法官和警官都不得不依靠自己的判断力,而且他们常常得出互相矛盾的结论。警员在人贩子和北京家庭之间调停时会做出妥协。既然带走一个仆人、雇工、童养媳或婢女不再被认为是“盗窃”,那么问题就已然存在,给人做介绍是不是犯罪?

周馥在1910年起草了针对买卖人口的十条禁令,规定禁止使用中间人,除非要转让妻子或小妾。辛亥革命后,清代法律的作用在民国变得含糊不清。这些规定并没有表现出一种想要从司法上消除使用中间人这一做法的普遍愿望。考虑到民国政府面对的其他挑战,逐一落实条款是不可能的。民国时期,与法律禁止贩卖人口齐头并进的,是人贩子为了继续交易而发明的各种策略。掮客、媒人以及其他本地介绍人在提供家务、生育和性服务人员方面依然至关重要。而且,仅仅协调一场交易不足以成为刑事指控的依据,许多地方法庭都倡导宽大处理。

电影《驴得水》

尽管人口交易很大程度上依靠个人关系、亲属关系以及共享的对社群的了解,仆人自己之间的横向联系却可能是薄弱的。家庭内部的影响力竞争意味着仆人并不一定就是彼此的天然盟友。一家之主委托家中的仆人和帮佣处理事务,有时他们需要应对当地的警官,或许还要保护自己的主人或互相举报。相较于跟其他仆人的关系,很多长时间服务的仆人自然而然地就会把跟主人的关系看得更重要。毕竟,任何一个仆人所拥有的有限的社会影响力及社会身份,都来自他或她在某个家庭中所处的地位。这是华北的家庭剥削模式中令人痛苦的悖论:在社会规范的要求下,在任何一个家庭里受虐待,都要比被抛进危险的世界成为孤立的个体更好。

一家之主觉得会玷污自己名声的事务,就放心地交给仆人去处理。这些任务包括应对警察、教训其他仆人,有时还要帮着买卖人口或者把某个人踢出主人家。通过要求仆人互相管教,以及委任一个仆人负责售卖家庭成员,民国时期的一家之主达成了好几个目的。首先,他们不需要自己殴打仆人,也不用跟媒人或人贩子这样游手好闲的人打交道,避免了自己的不适。其次,他们授予资深仆人料理事务的职责,其中包括管理其他仆人,在清代,这些事通常都留给家中的年长女性处理。再次,他们摆脱了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境——要是管教仆人时使用了过分的暴力,或者一桩买卖泡了汤。

法律明确禁止贩卖人口,为了定罪,警察要把中间人认定为反面角色。但要是受害者同意自己被卖呢?警察试图解救逃跑者,把他们还给主人,这些警察认为逃跑背后的观念是错误的并将其归咎于逃跑者。警察并没有核查逃跑者要远离的家庭处于什么样的情况,但却预设逃跑的仆人是被误导了,所以才以为其他地方的状况会更好。警察的这种想法并非毫无根据:人贩子确实常常抓住自己的猎物判断力最糊涂的时刻,比如刚刚被打过,或者身陷其他痛苦的境遇时,向他们提出具有欺骗性的建议。也是在这些时候,其他被卖的人开始跟掮客们取得联络。此类交易很不稳定,其中的影响力(如果不是权力的话)也是颠倒的,而这正是中国“动产原则”的特征。

如果案件涉及儿童,那警方在评估可能发生的犯罪时,也会被迫裁定家庭的界限。在禁令颁布后的中华民国,警方对如何处置长期以来蓄养婢女的行为感到矛盾,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1930年代。1937年开始奉行的八项指导方针告诫北京警员要勉力清除“养奴和女婢”的行为,还建议警方调查这些人的生活条件。保留下来的案件表明,遵守这些方针的程度有很大不同。而且,这套方针很晚才推行,这本身就表明了对蓄奴行为的极大容忍,毕竟获取奴隶的途径早在几十年前就已经被禁止了。1930年代的报纸公告提醒河北、山西、四川和浙江(以及其他各处)的家庭,“蓄养婢女”违反法律,就算是为了所谓的慈善目的也不行。

被指控的人贩子和买家作证说,小孩是被收养而不是买下的,而假定的家庭则又从各个方面支持他们所说的。民国时期的执法机构和司法官吏们一直在努力确定什么才构成真正的家庭关系和相互支持的义务。

1930年7月23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商议了有关家庭的最新法律草案,法条禁止纳妾及购买婢女。不过,委员们对他们所谓的“家庭制度”内部的矛盾表示忧心。他们提倡保守的路径:“关于现在个人主义或家属主义是在增强还是削弱,尚有研究的空间。数千年来,我们的社会组织都建立在家庭制度之上。如果在朝夕之间将其颠覆,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会面对重重困难,法律难以执行而且令社会陷入混乱。”(意译)涉及家庭时,国民党立法者发现自己跟沈家本以及20年前负责修订清律的其他官吏们的处境并没有什么不同:跟接受家庭一些角色相比,给一些“行为”定罪要更容易些。

国际联盟刊发了1932年远东人口买卖调研的结果,强调中国国内外人口交易中女性占了很大比重。国际联盟的分析与国民党立法者的担忧一致,后者也提到了“家庭制度”,以及对子嗣的需求会成为废止人口买卖活动的阻碍。不过,国际联盟的调查大体上聚焦的是通商口岸城市中的性贸易。作为回应,中国官吏们去信国际联盟,向他们证实中国正在努力废止卖淫和买卖儿童。然而,上海的一名官吏向联盟承认:“只要女孩们生活舒适,而买卖又是在法律生效前(最晚1927年)进行的,那政府就不能再做些什么。”

如果比较中国媒体和国际社会对买卖人口的报道,以及在司法档案和警方档案中表现得最为明显的买卖人口行为,我们就会清楚地看到:中国法庭认为,略诱、欺骗及所谓的买卖人口在家庭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跟在妓院交易中扮演的角色一样明显。对人贩子来说,女性和儿童依然是容易到手的猎物,但针对买卖人口的法律条款也能用在别的地方。男人用“略诱”的罪名找回自己的妻子,即便他们的妻子是自愿离开的。逃跑的妻子则反过来控告丈夫是过失方,因为他们没能好好地供养家人。与此同时,职业掮客继续操控着交易型家庭的裂隙。

这些行为持续到了1937年日军占领后,但也发生了演变。马钊指出,战争时期,都市女性尤其会在社群网络中获取韧性与力量。女性通过浪漫情事、地下金钱交易、再婚以及找邻居当介绍人,成功地改变了自己的社会、经济与家庭处境。农村的一些人来到被日伪政权控制的城市逃难。在一个经济不稳定的社会,战时的混乱与动荡解构了曾经支持中国传统的交易型家庭背后的理据。然而,对无力的个体而言,买卖人口依然是一种有力的生存工具。交易型家庭内部建立了复杂而私密的等级体系,想要全面瓦解家庭等级体系,需要对这个国家整体的社会制度进行彻底改革。

本文节选自 《清末民国人口贩卖与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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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屡禁不绝 贩卖 当年 人口 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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